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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标准

2018年2月9日

第一章 本标准适用于展陈工程企业承揽以下所列工程(含类似)的资质认定,并作为参与投标以下所列工程(含类似)的资质凭证之一

 

第一节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规划馆、专题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以展览展示陈列工程项目。

第二节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规划馆、专题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以展览展示陈列为目的的工程项目配套服务的室内装饰设计与制作、光环境设计与制作、高新科技展项设计与制作、展陈设备设计与制作、展陈组合设计与制作、辅助展品设计与制作、景观设计与制作、观众服务系统设计与制作等辅助工程项目。

第三节 本标准为会展行业展览展示,展陈工程及相关服务企业、单位的通用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标准。

 

第二章  展陈工程资质评审申报条件

 

第一节 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 从事《展陈工程资质评审管理办法》中第2款业务范围的工程业务活动。

第三节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

第四节 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

 

展陈工程企业申报资料一

 

第三章  展陈工程资质适用和推荐的展陈工程范围

 

第一节 一级资质:设计施工展陈工程面积和展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优先获得展陈专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的工程资格推荐;

第二节 二级资质:优先获得在展馆或分项分包中,展陈专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推荐作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承建商、或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展陈工程项目的设计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第三节 三级资质:优先获得在展馆或分项分包中,展陈专

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推荐作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承建商、或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展陈工程项目的设计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